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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可以对专属于被执行人的网络域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时间:2018-08-21  浏览:4242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10

案件名称: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

案号:2017)粤0104执6507-6526号

裁判要旨:

法院对案件的执行已穷尽查询银行财产、房管、车管、工商登记、搜查等传统执行措施,但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法将网络域名作为补充方式采取强制措施,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查封,以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法院除查明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有三个网站均在正常运营,其中一个网页中有广告投放公告,每天广告费为2万元到32万元不等。执行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网络域名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相关域名被禁止登陆后,法官接到被执行人主动来电,询问履行义务途径,随后将全额款项打入法院账户。

知识拓展:

域名作为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的特定识别码,由文字、数字、符号构成。作为网站入口、网络经济的门牌,域名日益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作为一种全球性的稀缺资源,域名在网络营销中具有与商标、品牌同等重要的商业价值。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尚未纳入域名权,但域名已经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热点。从域名本身特征及网络的飞速发展来看,域名权已经成为一种新型并且独立的知识产权,它代表了一个企业的形象、信誉、商品及服务质量。

根据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并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办法规定,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办法坚持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保护并重,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效打击域名欺诈、滥用等行为,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同时,办法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等信息;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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