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律事业部 张超宁)
近日,笔者遇到一个案例,开发商A将某小区及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项目发包给施工方B,开发商在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后,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就商议将小区配套幼儿园抵给施工方B,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施工方B就觉得有风险,但是,如果不接受协议的话,剩余工程款更没有任何保障。那么,配套幼儿园到底能否转让,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与大家探讨。
根据《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的要求,人口规模在2500-12500人的居住组团,要配建3-12个班的幼儿园。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从《物权法》可知,小区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属于业主个人所有,小区内道路、绿地、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同共有。
但,幼儿园不属于公共场所,也不属于公用设施,因此《物权法》没有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归属问题明确界定,因此,只能根据相关法律,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幼儿园的权属:
一、看建设单位与政府的合同约定。如果属于划拨土地,其配套幼儿园,按合同约定交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如果属于出让土地,合同约定可以属于建设单位或政府所有,如果属于政府所有,建设完成后,按照“一园一案”,可采取无偿赠与政府或政府有偿回购方式移交教育部门;二、看产权登记,如果产权登记的是建设单位,那产权就归建设单位,但建设单位不得改变规划配套幼儿园的用途;三、看购房合同。如果产权没有登记,业主还可以看《购房合同》中有没有就此问题的约定,如果有约定,以合同约定为准;四、“谁投资,谁受益。”如果小区配套幼儿园既无产权登记,也无合同约定,那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要看小区业主有没有分摊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成本,如果业主分担了建设成本,那就应该属于业主共有。
综上,如果建设单位对幼儿园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在进行过首次登记后再转让给第三人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但是,由于幼儿园毕竟属于教育设施,公益事业,中央为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加大了包括学前教育的改革力度。2019年01月0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第二.3条,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为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2019年3月19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方案》第三.3条要求对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对未移交或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要限期收回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对闲置不用的,限期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对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因此,根据中央及省市的政策精神,幼儿园不允许再行转让,应当移交当地政府,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以提高教育的公平性和普惠水平,笔者到郑州住建部门了解到,目前,郑州已经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落实,郑州辖区范围内小区配套的幼儿园即使属于建设单位,也不允许再转让给第三人,要限期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