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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协办的全国环境资源法学年会成功举行

时间:2022-12-28  浏览:925

2022年12月17-18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2年会暨2022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如期进行,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中国法学会等部门领导和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界专家学者、实务部门人士共300余人参加。本次会议主题是“环境法体系化与环境法典编纂”,并设四个分论题——“环境法典编纂基础理论研究”、“环境法典的模式选择与体系建构研究”、“法典化的历史溯源和经验比较研究”、“《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相关问题研究”。

我所唐有良主任在会上作了“生态环境法典中企业高管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主题发言。他认为,目前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很难追究企业高管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这既不利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不符合“损害担责”原则和绿色原则的要求。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各地区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但是这一问题并未得到切实解决。虽然2021年12月20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新增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开启了董事外部责任的先河,但该条针对的仍然是传统的私益诉讼,而难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问题。从法理的角度看,“共同侵权”制度不能解决公司董事在集体决策过程中的过错行为,现代公司法上的董事信义义务也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发展出“善意”义务,要求董事对公司债权人、员工、社区、生态环境保护等都负有一定的义务,以及合规义务,等等。但总体上讲,公司法作为私法,很难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全面规定,所以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明确规定“对于公司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东或其他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基础上,并就归责原则、证明责任、主体范围等具体问题作出配套规定。

主持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点评指出”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而且对于公司高管、负责人的责任如何承担,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课题,有好多人已经在论述这个问题。在公司法、环境法中都有争议。这个观点很有价值。”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洪岩教授在评议时指出“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提法。大家可以感觉到,在现实的环境公益诉讼中,个别的高管和责任人排除在追究之外,无论是从公司法角度,还是环境法角度,都有现实意义。”

我所环境资源法律事业部兼职律师苏芸芳博士在第一分论坛发表了题为《我国环境健康保护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和实现路径》的论文。文章提出我国当前环境健康保护立法模式应当从现实主义视角立足我国既有法律体系,在现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中融合公众健康保障的内容,采用分散立法模式的观点。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生导师高丽红教授对文章给与高度评价,点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巩固教授认为苏博士的观点基于详实的国内外法立法例比较,提出的观点具有很强的现实主义精神,分步走的实现路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反映了一个学者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务实的理论指导实践的思想。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杜群教授在大会总结汇报时同样高度赞成苏博士的观点,对文章给予较高评价。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佑海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副会长秦天宝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在大会闭幕致辞中均对本次会议进行了高度评价,对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的协助表示衷心感谢,并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埋头苦干,实事求是,掌握环境法的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做出我们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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