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资讯
首页 > 律所资讯 > 律所资讯

博云天·“今日我当班”|省政务服务中心法律咨询窗口之律师札记——涉外婚姻如何解除?

时间:2024-04-01  浏览:135354
涉外婚姻如何解除?
河南博云天律师在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法律咨询窗口值班时,接待来访群众咨询:其为河南滑县户籍,2021年9月与一越南女子在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育有孩子,2022年8月其妻子称想念家人要回家探亲,但女方至今未回中国,目前双方感情已破裂,咨询涉外婚姻如何解除?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
在我国,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或者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或者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登记的。


二、涉外婚姻如何解除?
(一)协议离婚
① 协议离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中国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必须满足: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外籍居民;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登记结婚登记;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离婚双方已经对子女抚养权、财产问题、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双方并非在中国内地领取结婚证,或者双方都是外籍居民,或者无法就抚养权、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等情况的,则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必须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
② 协议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③ 协议离婚需准备的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涉外婚姻的离婚登记同样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双方准备好材料后需要共同前往民政局两次,第一次进行离婚登记申请,第二次在30天冷静期满但未超过60日之间还要一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二)诉讼离婚
① 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归纳如下:
1) 双方均为中国公民
双方均居住在中国的,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 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双方为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办理结婚手续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起诉,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一方再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中国公民双方为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外办理结婚手续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起诉,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 一方中国公民并且一方涉外人员
双方均居住在中国的,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国内的,由国内一方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若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6) 双方均是外国人
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内的,并且双方均定居中国的,可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定居中国,可向国内一方的住所地法院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一般优先在定居国法院起诉,但若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权管辖。
涉外婚姻诉讼案件一般是由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但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部分地区会有集中管辖的规定,如深圳设立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所有深圳地区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家事案件均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② 诉讼离婚需提交法院的材料
1.民事起诉状,需要由起诉人签字盖章。
2.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内地居民需准备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提供有效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华侨和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如果结婚证在境外办理,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
4.有子女抚养争议的,需提供子女相关材料,如出生证等。
5.授权委托书(如有),境外人员委托内地律师代理婚姻案件,需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不需要公证。第二、涉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认证。第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6.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③ 涉外离婚案件,向国外一方送达起诉状等文书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七)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八)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十)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以上除公告外的其他送达方式之间并不互相排斥也未有先后顺序。涉外离婚案件审判程序复杂且周期较长,主要是在送达程序中将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国内一方当事人尽可能多的搜集、固定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如双方当事人有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可积极与我国法院沟通、提交,是否能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送达。


本文作者简介

赵涉云
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
行政法律事业部执业律师
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中共党员,主要从事行政法、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合同法等法律业务。曾代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诉讼一案,并成功胜诉被认定为工伤七级;先后参与办理行政复议和系列行政诉讼案件、某公司提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之诉案件;参与办理拟收购某烂尾楼的法律尽职调查、作为破产管理人成员参与办理公司破产案件;曾参与负责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为企业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及为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办案风格亲切耐心,坚持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王梓
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
财经法律事业部执业律师
毕业于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主要从事公司破产重组、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金融不良贷款清收等法律业务。曾以核心成员身份参与河南省第一起高速公路重整案件及多起企业清算重整案、代理债权人提起多起债权确认诉讼、解除权诉讼、代理银行贷款清收系列案件等。
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办案宗旨和原则,在法律框架内尽心为客户服务。

上一篇周江华:数据合规成为涉数企业的标配
下一篇博云天·“今日我当班”|省政务服务中心法律咨询窗口之律师札记——合同如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