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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路律师:“误拿”之冤,一起盗窃案的无罪救赎

时间:2025-03-18  浏览:29503
对刑事律师而言,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捍卫正义的战斗。今天,我的当事人苏某某终于拿到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当我看到她发过来的决定书时,由衷地为她感到高兴,内心积压已久的重担也终于得以卸下。

在这起 “误拿货物” 型盗窃案中,一路走来历经无数艰难险阻,如今尘埃落定。这份撤销决定书不仅是对当事人清白的昭雪,更是对我们所有努力的最好回馈。

初次会见,倾听冤屈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初次见面,氛围凝重压抑。我向她表明身份,告知其我是受她丈夫委托,定会全力以赴为其辩护。
只见她眼圈瞬间泛红,情绪激动地诉说着自己的冤屈,坚称自己是误拿而非盗窃。她详细讲述,做完笔录后发现,自己陈述的 “误拿” 情节,在笔录上竟全被写成了 “盗窃”,当即拒绝签字。然而,办案人员却说只要承认就给予取保候审让其回家,她着急回家接孩子,这才签了字,结果就被送到了看守所。
案发后,其家属积极配合,迅速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成功获得谅解。从常规案件走向来看,在此情形下,案件后续取保候审或酌定不起诉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我们也深知,若贸然翻供,当事人可能面临无法顺利取保甚至被批捕的风险。我向她详细剖析其中利弊,让她慎重考虑。但她态度坚决,声泪俱下地表示,自己真的没有盗窃,她有两个孩子,绝不能让孩子认为自己是小偷。她这份坚定的信念,也更加坚定了我为其做无罪辩护的决心。

深入分析,寻找突破

在刑事领域深耕十余年,我清楚地知道,若仅从主观层面为其辩护是误拿而非盗窃,在没有其他强有力证据支撑,且办案机关已固定有罪笔录的情况下,辩护失败的风险极高。
因此,我向她详细询问在侦查机关所作笔录的每一个细节,全面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情况,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证明其无罪的线索。凭借多年积累的职业敏感性,我初步判断被害人可能存在谎报财物价值的嫌疑。尽管当时只是怀疑,尚无证据证实,但我深知,若能证实这一点,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将大幅提升。
会见结束后,我立即着手书写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我从专业法律角度详细阐述:苏某某的行为实际上是公开的误拿,完全不符合盗窃罪 “秘密窃取” 的构成特征。她是在疏忽大意的情况下,误将他人货物当作自己的带走,在误拿之时,对货物属于他人这一客观事实并不知情,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苏某某进货回到店里整理时才发现误拿,因无法确定货物来源且货物上无联系方式,将货物在店内放置两天后仍无人认领,才贪图小便宜将衣物挂出售卖,其行为应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根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同时,鉴于被害人可能存在谎报财物价值的嫌疑,涉案财物价值极有可能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退一步讲,即便苏某某构成犯罪,因其系初犯、偶犯,属于临时起意的轻微盗窃行为,主观恶性极小,且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并获得对方谅解,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基于此,我恳请侦查机关依法对苏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同时,我还向侦查机关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明确要求调取可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的相关证据。幸运的是,几天后,当事人苏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自行取证,锁定关键
当事人取保后,申请调取的证据却迟迟没有音信。为了尽快查明真相,我们决定自行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在苏某某的指认下,我们找到了被害人店铺及同款涉案皮草。我们以顾客身份进入被害人店铺,成功购买了一件与涉案皮草同款的皮草,其零售价为 190 元 / 件,并让被害人开具了盖章的购物小票作为证据。同时,我们又让苏某某从另外一家店铺以 120 元 / 件的批发价购买了同款皮草。至此,我们内心的猜测得到初步证实,被害人极有可能存在谎报衣服价值的情况。
此时,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经阅卷发现扣押的涉案皮草在案发时已被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导致关键物证灭失,涉案皮草的真实价值难以查清。我们从被害人店里提取的皮草,因无法证明与涉案皮草质量完全一致,所以也难以彻底打消检察官心中的疑虑。
好在案发前涉案皮草已被苏某某销售出去一件,我们指导苏某某从收银后台尝试联系购买该皮草的顾客,争取回收涉案皮草。为确保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我们让苏某某在店内架设监控视频,对整个退货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递交意见,推动进程
在完成调查取证后,我们向检察机关递交了详尽的无罪辩护意见,再次从法律专业视角深入分析:苏某某的行为系公开误拿,主观上对衣物属于他人的客观情形缺乏正确认识,属于典型的基于疏忽大意过失的 “误拿”,自始至终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
苏某某发现误拿后,因无法确定货物归属且无联系方式,在店内放置两天无人认领后才挂出售卖,即便该行为有侵占性质,但因其不存在 “拒不退还” 情节,依法也不构成侵占罪,本质上应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应作为犯罪论处。
同时,我们着重指出,本案中被害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进货价格凭证、售货价格凭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存在重大疑点,根本无法证实涉案衣物的真实价值,且无法排除被害人报案时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而虚报涉案衣物价格的合理怀疑。加之侦查人员在未作物证鉴定的情况下,就将涉案物证违法返还给被害人,直接导致物证灭失,其真实价值无法查明。但通过我们自行调查取证以及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收集的新证据显示,涉案皮草外套的零售价在 120 元 - 190 元一件,丝绒半裙总价 215 元,总涉案价值约为 695 元 - 975 元,远未达到盗窃罪 “数额较大” 的刑事立案标准。
综上,从事实和法律层面综合判断,苏某某不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恳请检察机关对苏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在递交无罪辩护意见的同时,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精心整理的证据清单、提取的物证以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然而,检察机关拒收物证,仅接收了证据清单、物证照片以及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随后,我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查可能证明苏某某无罪的相关证据。不久后,案件被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我们向公安机关依法递交了提取的物证。

真相大白,正义终至

在公安机关的大力侦查下,历经重重波折,此案终于真相大白,查明了被害人确实存在诬告陷害的情况。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苏某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这一刻,当事人的冤屈得以昭雪。
回顾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实则蕴藏着无数难以言表的艰难与心酸。作为刑事律师,其中的苦涩只有自己深知。在司法实践中,正义从来不是理所当然的,每一次对公平正义的捍卫,都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和代价。
这个案件的成功,离不开当事人及家属的积极配合,离不开律师团队的尽职尽责,更离不开司法办案人员对公正司法的坚守。它不仅是一个案件的胜利,更是法治精神的一次生动彰显。

律师简介
孙路律师,女,郑州大学法律硕士,系郑东新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业部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申诉、涉刑资产处置法律业务,系 “深度刑辩” 公众号创始人。曾在某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一部、检察二部工作七年,经办各类刑事公诉案件 400 余件,具备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曾荣获 2016 年区级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 “优秀辩手”,2017 年市级公诉人辩论赛 “优秀辩手” 等荣誉。自 2021 年转行从事律师行业以来,始终秉持 “极致专业、适度勇敢、高度智慧” 的执业理念,践行 “不辜负每一份信任,不愧对每一份委托” 的执业责任,用心办理每一起案件。承办的多起案件获得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撤回案件、改变罪名、缓刑或大幅度降低刑期等有效辩护成果,取得了当事人及办案机关的一致认可。
咨询热线:18303715022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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