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 “误拿货物” 型盗窃案中,一路走来历经无数艰难险阻,如今尘埃落定。这份撤销决定书不仅是对当事人清白的昭雪,更是对我们所有努力的最好回馈。
初次会见,倾听冤屈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初次见面,氛围凝重压抑。我向她表明身份,告知其我是受她丈夫委托,定会全力以赴为其辩护。
只见她眼圈瞬间泛红,情绪激动地诉说着自己的冤屈,坚称自己是误拿而非盗窃。她详细讲述,做完笔录后发现,自己陈述的 “误拿” 情节,在笔录上竟全被写成了 “盗窃”,当即拒绝签字。然而,办案人员却说只要承认就给予取保候审让其回家,她着急回家接孩子,这才签了字,结果就被送到了看守所。
案发后,其家属积极配合,迅速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成功获得谅解。从常规案件走向来看,在此情形下,案件后续取保候审或酌定不起诉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我们也深知,若贸然翻供,当事人可能面临无法顺利取保甚至被批捕的风险。我向她详细剖析其中利弊,让她慎重考虑。但她态度坚决,声泪俱下地表示,自己真的没有盗窃,她有两个孩子,绝不能让孩子认为自己是小偷。她这份坚定的信念,也更加坚定了我为其做无罪辩护的决心。
在刑事领域深耕十余年,我清楚地知道,若仅从主观层面为其辩护是误拿而非盗窃,在没有其他强有力证据支撑,且办案机关已固定有罪笔录的情况下,辩护失败的风险极高。
因此,我向她详细询问在侦查机关所作笔录的每一个细节,全面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情况,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证明其无罪的线索。凭借多年积累的职业敏感性,我初步判断被害人可能存在谎报财物价值的嫌疑。尽管当时只是怀疑,尚无证据证实,但我深知,若能证实这一点,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将大幅提升。
会见结束后,我立即着手书写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我从专业法律角度详细阐述:苏某某的行为实际上是公开的误拿,完全不符合盗窃罪 “秘密窃取” 的构成特征。她是在疏忽大意的情况下,误将他人货物当作自己的带走,在误拿之时,对货物属于他人这一客观事实并不知情,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苏某某进货回到店里整理时才发现误拿,因无法确定货物来源且货物上无联系方式,将货物在店内放置两天后仍无人认领,才贪图小便宜将衣物挂出售卖,其行为应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根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同时,鉴于被害人可能存在谎报财物价值的嫌疑,涉案财物价值极有可能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退一步讲,即便苏某某构成犯罪,因其系初犯、偶犯,属于临时起意的轻微盗窃行为,主观恶性极小,且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并获得对方谅解,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基于此,我恳请侦查机关依法对苏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同时,我还向侦查机关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明确要求调取可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的相关证据。幸运的是,几天后,当事人苏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在递交无罪辩护意见的同时,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精心整理的证据清单、提取的物证以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然而,检察机关拒收物证,仅接收了证据清单、物证照片以及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随后,我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查可能证明苏某某无罪的相关证据。不久后,案件被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我们向公安机关依法递交了提取的物证。
真相大白,正义终至
在公安机关的大力侦查下,历经重重波折,此案终于真相大白,查明了被害人确实存在诬告陷害的情况。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苏某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这一刻,当事人的冤屈得以昭雪。
回顾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实则蕴藏着无数难以言表的艰难与心酸。作为刑事律师,其中的苦涩只有自己深知。在司法实践中,正义从来不是理所当然的,每一次对公平正义的捍卫,都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和代价。
这个案件的成功,离不开当事人及家属的积极配合,离不开律师团队的尽职尽责,更离不开司法办案人员对公正司法的坚守。它不仅是一个案件的胜利,更是法治精神的一次生动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