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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赴濮阳县法院旁听郭某某、白某某等12人跨省污染环境案庭审

来源: 本站 作者: 博云天 2016-10-12 09:11:55 3808

2016年10月11日上午,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有良、环境资源法律事业部负责人张超宁赴濮阳县法院旁听郭某某、白某某等12人跨省污染环境案庭审。庭审显示:无危险化学品处理资质的郭某在利益的驱使下,联系其好友王某、宋某,雇佣司机高甲、高乙,通过王某和孟某的联系,与山东某化工公司白某、杜某签订了处理废硫酸合同。自2014年11月份至案发,以每吨360元的价格从该厂拉走废硫酸,再以每吨140元的价格让同样没有处理资质的楚某拉走,通过魏某、王乙的联系,倾倒在濮阳县某镇王丙的废弃工厂内,利用4个渗坑,将废硫酸渗入地下。经查明,该团伙前后共往该废弃工厂内倾倒废硫酸600余吨。经河南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检测证实该废酸PH值<1,属于有毒物质中的危险废物。经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本次污染事故造成各种财产损害共计1801.52万元。濮阳县法院此次公开审理的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达12名,污染波及河南山东两省,属于跨省市有组织作案,人员多、范围广,造成影响十分恶劣,给倾倒地的土壤、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带来极为严重的破坏。

该案经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依法评议后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白某某等12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主犯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王某、孟某某、白某某等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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