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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发展权的角度理解互联网金融

来源: 本站 作者: 博云天 2016-06-22 15:17:48 3504

唐有良 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从经济发展要素的角度,金融可视为一种公共资源,金融发展权属于发展权的应有之义,也可以说金融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不仅意味着民众投资金融的权利,还意味着民众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因而,国家有义务提供公平的资源供给,平等地保障民众的金融需求,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参与金融活动的权利”就是顺理成章的[1],而如果法律疏于过程监管和功能监管,而对投资准入门槛要求过高,就意味着对金融发展权的侵犯。

目前,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问题,无论在理念上和制度上都得到了确认,但是居民的理财问题却颇多曲折。在经济发展驱动力“三架马车”(外贸出口、投资、消费)中,提及投资驱动,大家往往想到的是大项目、大投资,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认为只有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即大项目才能产生明显效应,比如GDP贡献、人员就业、税收等,其实这是一种政府、政绩式的思维,并给社会造成了误导。反面的例子在国外也在不断重演,“根据2002年欧洲中小企业研究网络以欧洲19个国家的7669家中小企业为样本进行的调查,缺乏熟练劳动力和融资困难是主要的问题。2003年,同样的调查表明,消费者购买力的缺乏与2002年列示的约束因素一样也对中小企业的商业增长起了阻碍作用。然而,低水平的消费者购买力是经济状况不利的直接结果,获得熟练劳动力和融资这样的核心问题才是长期的制约因素”[2]。可以说,中小规模的投资和项目建设,甚至说与固定资产投资无关的投资活动,比如互联网、高科技等轻资产投资,更有意义,尤其是在需要大力节约国土资源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广大居民的理财积极性需要得到承认和保障,要让居民的投资从无序的“民间金融”梦魇中走出来,走向正规的金融渠道。这既需要金融法的普及,也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而更重要的是开辟居民理财投资的渠道,“个人储蓄和投资的意愿是经济长期增长的一个关键驱动力量。即使是在最佳条件下,投资也意味着信任”。[3]就此问题,台湾地区的经验可资借鉴,如台湾地区“商业银行设立标准”第三条规定“银行发起人应于发起时按银行实收资本额认足发行总额的百分之八十,其余股份应该按公开招募。招募后未认足及已认而未缴股款者,应同发起人于第二十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连带认缴,其已经撤回者亦同。前项发起人所认股份与公开招募之股份,其发行条件应相同,价格应当一律”,究其原因,正如学界所解释的“银行可视为一种社会公器,理应由社会大众共同参与投资,采普及化的认购办法,同时又不失发起人投资意愿,使银行避免变为财团的营私工具。”[4]如果翻译为大陆的语言,即让改革惠及民众,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分享发展成果。

但是,由于目前的资本市场不稳定,股票、基金、债券等风险过高,私募股权、信托等资本性投资需要资金量太大,导致广大居民屡屡敌不过“高息”的诱惑而陷入民间金融的沼泽难以自拨,因而,从金融发展权的角度,互惠制金融应当成为今后大力发展的方向,比如资金互助、互联网金融等。政府需要做的,不仅仅是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更重要的如何从普惠制金融的层面发展互联网金融,满足民众的金融需求。

 



[1] 李长健、罗洁:《基本金钱发展权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初探》,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2013年上卷,总第24卷),法律出版社20136月第1版,第229页。

[2] 【突尼斯】利姆.阿雅迪 著,巴曙松 游春 译《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与新评级文化》,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11月第1版,第19页。

[3] 【美】约翰.G.塔夫脱,著,丁志杰 张红地等译:《管理职责:华尔街理念的迷失与回归》,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1月第1版,第74页。

[4] 柴瑞娟:《社区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之发展定位》,载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2013年上卷,总第24卷),法律出版社20136月第1版,第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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