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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专题]聊聊澳门仲裁制度

来源: 本站 作者: 博云天 2016-06-22 15:18:48 4080

1前言

二十年前,澳葡政府颁布第112/91号法律通过《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有关仲裁制度之设立:“容许设立仲裁庭并设非司法性质之方法及方式以排解冲突,且赋予总督命令公布执行该法规所需之补足法规之权限”。

随后,澳门政府分别颁布第29/96/M号法令、第55/98/M 号法令,正式确立澳门地区本地仲裁与涉外仲裁“双轨制”的格局。

此外,澳门政府亦于1996年颁布第40/96/M号法令规范仲裁机构成立的申请审批,进一步落实推进仲裁制度的发展。时至今天,澳门仲裁制度至今已有二十年的发展历史,而目前通过该规范成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分别有五所 。


2澳门仲裁法律制度

澳门仲裁法律制度由三个层次组成,包括国际公约、双边协议及本地法律法规。


(1)第29/96/M号法令

澳门政府于1996年制订第29/96/M号法令,以规范及确立本地自愿仲裁之基础法律制度。此法规为澳门首个规范仲裁的法律,它的出现填补了澳门法律法规在仲裁领域的空白状态,并使居民真正获得除了诉讼之外的争端解决机制。该法规共有四十四项条文,其包括仲裁标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之设立、仲裁程序及原则、仲裁裁决及撤销等六个部份之主要内容,是规范本地仲裁之程序法(lex Arbitri )。

而在该法规所包含的几项结构性原则中,以强调当事人自治原则为基础,且以将公共秩序之规定减至最少为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出争议中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享有自主之特质。

(2)第55/98/M号法令

第55/98/M号法令是规范澳门涉外仲裁之程序法,适用该程序法符合之要件必需有“涉外” 之因素且纠纷之性质必需为“商事”。同时根据该法规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仅适用于仲裁地点在澳门地区之情况。按照对法令的理解,这里的“仲裁地点”并不仅仅限于地理上的适用,更为重要的是指以澳门为“本座”(Judicial Seat)并受澳门程序法规范之情况。即是说,在澳门作出之涉外仲裁,若不以澳门作为本座则仍不受第55/98/M号法令之规范。按照第55/98/M号法令规定,若争议双方没有决定仲裁地点则由仲裁庭决定。

(3)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是国际条约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遵守与良好执行的典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7月19日以照会的方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明确《纽约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该通知由第3/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予以公布。联合国秘书长于2005年7月19日确认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纽约公约》领土性延伸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通知书,该通知书自2005年10月20日起生效。

(4)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这是内地与港澳特区在区际不同法院之间就仲裁裁决执行问题开展区际司法协助模式上的又一次成功的尝试。


3仲裁规则

不论是本地仲裁还是国际仲裁,澳门仲裁法均允许当事人就争议约定进行“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 )或是“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澳门现时五所仲裁机构分别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以澳门世贸仲裁中心为例,其规章规定任何民事、行政或商事方面的争议,只要特别法没有规定由法院专属处理或必须采用必要仲裁方式处理,且争议不涉及不可处分的权利,则双方当事人可透过仲裁协议把争议交予中心,由中心辖下仲裁庭解决。


4仲裁机构

按照第40/96/M号法令规定以机构形式进行自愿仲裁之机构应向澳门政府申请许可。而通过该法令成立之常设仲裁机构现时有五所,各个仲裁机构处理不同种类之纠纷,分别为:

(1)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

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于1998年3月11日透过第19/GM/98号批示公布成立,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以调解及仲裁的方式解决在澳门发生的,金额低于澳门币五万元的消费争议。


(2)澳门律师公会仲裁中心

澳门律师公会仲裁中心于1998年3月11日透过第26/GM/98号批示公布成立,设立之目的为解决律师间之争议,律师与顾客间之争议,且可以处理涉及民事、行政事宜或商事之任何争议。


(3)澳门世贸仲裁中心

澳门世贸仲裁中心于1998年6月15日透过第48/GM/98号批示公布成立,提供之服务包括调解及仲裁,处理之纠纷范围包括民商事纠纷及行政纠纷,不设金额上限,且可以处理本地及涉外仲裁。


(4)澳门金融管理局——保险及私人退休基金争议仲裁中心

该中心于2002年12月12日透过第259/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成立,宗旨是为促进解决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而涉及金额不超过初级法院法定上诉利益限额的保险及私人退休基金争议。仲裁委员会之成员包括澳门金融管理局代表、检察院检察官及保险业代表各一名。


(5)澳门楼宇管理仲裁中心

该中心是澳门最新成立之仲裁中心,于2011年3月28日透过第66/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成立,其宗旨为促进解决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楼宇管理争议,尤其是分层建筑物所有人、管理机关及管理实体之间,有关分层建筑物的所有人大会的决议的有效性或楼宇管理的开支的争议 。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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