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0日上午,由我所环境资源法律事业部代理的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被告王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经双方充分协商后,最终达成调解。
本案被告王某自1997年起,于南阳市方城县某村建成养猪场从事养殖活动至今,将养殖废水和畜禽粪便非法排入场舍附近的自然沟内,对土壤、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底,我所张超宁、殷舒两位律师代理原告公益组织,对被告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其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消除污染风险、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调查取证过程中,著名环境公益律师、我所主任唐有良高级律师亲自下猪舍现场考察,并多次与畜牧、环保部门负责人现场探讨解决方案。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后经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王某于调解协议生效后停止生猪养殖,关闭养殖场;于调解协议生效十五日内将养殖场内及北侧、周边沟渠内的污染物清理完毕,并采取措施消毒(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如被告逾期未履行,由人民法院选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履行,履行费用由被告承担。
农村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场的污染监管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具体的负责机关、监管流程、监管方式,一直以来都是环境保护执法的盲点和难点,也是我所环境资源业务研讨的重点。博云天律师努力促成本案的调解,避免了矛盾的激化,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为类似污染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