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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博云天律师为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班讲授“矿业权理论与实务”

来源: 本站 作者: 博云天 2017-06-15 17:35:09 3095

矿产资源关涉国民经济发展、国家战略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其合理开发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矿产资源领域仍然存在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实际问题,这些现象已经反映到司法审判中来。在此背景下,关于环境资源法律实务以及审判业务的探索在河南省范围内扩展开来。2017年6月15日上午,唐有良主任应邀到国家法官学院河南分院,为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班讲授《矿业权理论与实务》。

 

唐主任首先剖析了矿业权设立中的民事基础与行政许可,结合案例,讲述了实践中应如何把握矿业权纠纷中行政争议与民事基础的界限,以及如何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随后,唐主任通过分析典型案例,重点讲解了矿业权流转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认定合同未生效及无效的情形,通过虚假诉讼、合伙名义变相转让采矿权的情形,承包、合作、劳务合作等合同中未变相转让矿业权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的情形,以及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的情形等问题;最后唐主任就生态保护红线地区矿业权纠纷的特殊情况以及采矿行为破坏生态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对于采矿行为破坏生态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唐主任在总结国内外侵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应当适用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5条应当包括生态破坏情形,生态破坏与污染环境的行为并无本质不同,而只具有程度差异而异。但是在法无明确的情况下,需要法律解释或者举证规则的灵活运用。”        

   

在讲座的最后,唐有良主任跟部分法官进行了实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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