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互联网金融风险根源,梳理互联网金融风控难点
2015年7月24日,本所培训活动在16层会议室如期进行,本期活动由高级合伙人冯俨祯主持,邀请本所主任、高级律师唐有良为大家讲授“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唐有良律师是首届全国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连任两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证券委员会业务主任、河南省招商引资法律服务团副团长,是我省著名的投融资法律专家。在本次授课过程中,唐有良律师结合最新出台的国务院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详细讲解了互联网金融法的核心问题和监管原理,并从互联网支付业务、P2P、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的支撑体系等四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具体业务的商业模式、风险控制、法律风险管理、法律业务的流程与文本等,进行了全面介绍和分析。
唐有良律师提出,不论是直接金融还是间接金融均围绕信用风险展开,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其本质是货币的时间价值。信用风险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交易的基本要素,是投资者收益的来源,而金融中介或其他替代性组织,是信用风险利用与传递的途径。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关键在于其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开创了广大投资者与融资者对接的新型投融资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低成本、便捷的融资渠道,其信息的充足和透明也有利于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互联网平台在包装和销售小额化金融资产的同时,融资者负债和市场杠杆也随之增加,因而也将金融风险扩散到了广大小微投融资者之间,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创新相伴相生。如果借口金融创新而违规经营,不但可能会造成大量的民商事纠纷,甚至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坚持信息中介的属性,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不欺诈、不担保、不保底、不建资金池、不利用内幕信息,不做关联交易,时刻关注国家最新监管动态,还要聘请律师全程参与。在规范操作P2P的同时,重点发展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建设,并兼顾产品众筹等商业模式,从而使互联网金融得以持续、稳健、良性发展,真正实现普惠制金融的宗旨。
授课结束后,大家还就本所财经法律事业部和公司证券法律事业部正在联合承办的一起互联网P2P业务和互联网股权众筹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事务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