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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六个问题——唐有良律师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专题研修班授课纪实

来源: 本站 作者: 博云天 2017-11-08 13:17:34 3510

2017年11月6日上午,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有良律师应邀到国家检察官学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专题研修班,为二百余名来自全国各地的检察官代表们讲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若干实务问题》。通过一个上午的讲授,唐有良律师结合自己的业务实践和环境资源法学最新动态,从六个方面为学员们系统解读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点问题。

其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唐律师认为,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人文环境、都市环境三种,其中不可移动且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的文化遗产也属于环境要素;环境案件除了环境污染案件以外,大家应当更加重视生态破坏案件,二者在行为多样性、损害后果形态、损害后果的预测性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不同,但是都属于广义的环境损害。关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唐律师认为,环境公共利益指良好的环境状况和正常的生态功能,包括国家和社会的环境利益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在传统民事诉讼没有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之制度设计的前提下应运而生的。环境公益的指向是环境本身的损害,私益诉讼的指向是因环境损害而导致的个体人身或财产损害。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唐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已经对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中的“专门从事”作了扩张解释,在此前提下,75号指导案例又把司法解释中的“关联性”进一步明确,不仅社会组织起诉的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对应关系的可以起诉,即使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只要社会组织起诉的事项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具有一定联系,也可认定为具有“关联性”。关于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唐律师梳理了从1987年《民法通则》到2010年《侵权责任法》再到2015年两个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再到2017年《民法总则》中民事责任类型的演变,认为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民事责任为六加三模式,在六种基本民事责任类型的基础上,环境侵权及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还应当重视“合理预防和处置措施费用”、“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三种特殊类型民事责任的适用,正确选择诉讼请求。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选择问题,唐律师认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般情况下应当把所有责任人都列为被告,并尽可能列为连带责任,但是根据具体案情,为了案件效率和诉讼方便,可以依法选择连带责任中的部分责任人为被告,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唐律师认为,该原则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即原告应当提交相应的初步证据,否则,仍然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外无论是理论,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都呈现一种趋势,即对于某些因果关系复杂、举证难的生态破坏案件,也可以尝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从而减轻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难度和诉讼成本。

唐律师的授课内容,引起在座学员的热烈讨论,课间和课后的互动表明,目前全国各地的检察官们所思考的问题比较集中,与环境资源法官和律师们所关注的问题也具有诸多共同之处,许多问题在理论上也并不成熟,还有待于学术界的进一步研究。同时,一线的环境法官、检察官、律师们进行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也将为这些问题的解决乃至相关学术发展提供有益的尝试和样本。(撰稿人:杨菁英  殷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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