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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培训: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谭波教授主讲“‘行政三法’再认识”

来源: 本站 作者: 博云天 2017-11-18 20:41:05 5080

2017年11月16日下午,博云天律师业务培训系列之“‘行政三法’再认识”在多媒体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培训由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谭波教授主讲,我所高级合伙人冯俨祯律师主持,河南省人社厅、郑州市卫计委、郑州新区国税局、洛阳市律协等单位领导、嘉宾,以及我所全体律师共同参加了培训。


谭波教授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早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现任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生导师,长期担任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省法治智库专家、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特聘研究员,在宪法、行政法领域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谭教授认为,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历了改革开放初期“刑法法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民商法法治”两个大的发展阶段。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语境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始逐步从“刑法法治”、“民商法法治”向“行政法法治”、“宪法法治”转变。这表明,行政法在促进政治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权力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作为行政法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三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的设立与实施必须顺应时代要求,进一步严格化、规范化。

针对“行政三法”的设立问题,谭教授详细梳理了“行政三法”从产生到逐步成熟的时间脉络,指出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和2000年《立法法》实施以来,地方性行政立法工作有一些还处于监管松弛的状态,常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下位法的设立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情形出现。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立法少有突破上位法的情况,而行政处罚的情况则较为多见,主要表现为下位法不当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比如增设新的处罚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中直接增加违法行为,或者另列条文增加违法行为。面对行政立法的乱象,谭教授结合《立法法》的规定,提出了四个解决原则,即要提高法律遵从的自觉性,必须增强立法的合理性;要提高法律执行的实效性,必须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要提高法律执行的连续性,必须增强立法的稳定性;要提高法律执行的准确性,必须增强立法的确定性。

针对“行政三法”的实施问题,谭教授结合多年的卫生计生执法工作经验,对当下我省医疗卫生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环境保护、劳动监察等执法状况进行了总结,并以行政处罚为例,归纳出上述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先裁决后取证”,即调查过程没有结束,处罚决定就已经下了,执法程序严重倒置;处罚事先告知与处罚决定作出之间法定的时限较短,变相剥夺了处罚对象的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又如不明确告知处罚对象复议和诉讼机关,或者告知的时间有误等等。为此,谭教授呼吁:下一阶段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责任清单制度,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为执法工作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同时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推进以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技术保障。

最后,谭教授与参会人员就共同关注的其他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和交流。(撰稿人:殷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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