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云天金融委、环资委联合举办
绿色金融及相关法律问题研讨沙龙
(博云天金融委)
绿色金融,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而开展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资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2018年5月19日上午,博云天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环境资源专业委员会律师齐聚多媒体会议室,共同研讨绿色金融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杨玲玲、殷舒两位律师汇报赴华中科技大学“绿色金融与新能源投融资创新大讲堂”的所获所感。
沙龙由“赤道原则”的介绍开始。赤道原则是绿色金融的灵魂,形成于2003年,是由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参照IFC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该原则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中需要遵守的环境准则,倡导金融机构对于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性审核调查义务,只有在融资申请方能够证明该项目在执行中会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才提供融资。“赤道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0条原则,分别是“审查和分类”“环境和社会评估”“适用的环境和社会标准”“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赤道原则行动计划”“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投诉机制”“独立审查”“承诺性条款”“独立监测和报告”以及“报告和透明度”。“赤道原则”通过投融资杠杆促使资金向低能耗、低污染项目流动,减少项目对环境、社会的负面影响,是绿色金融指导理念的重大革新。在“赤道原则”的指引下,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正在扎根更加肥沃的土壤。能源消耗、碳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总量控制,为绿色金融提供了完备的政策支持;国家专项污染治理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为绿色金融提供了宏观的发展蓝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日臻成熟,环境权交易如碳、水权、排污权交易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试点,又为绿色金融提供了优质的市场模式借鉴。可以说,绿色金融正处在迅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然而,当下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并不成熟,还存在赤道银行不多、绿色金融标准缺乏统一协调、绿色主体认定与绿色信托、基金等产品标准缺失、绿色认证与评级缺乏官方指引与标准等等问题,仍需理论界与实务界进一步探索。作为绿色金融的主导者,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应转变经营模式,以“寓义于利”的指导思想,将履行社会责任同金融业务相结合,促进绿色信贷、绿色金融债等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以此为契机,在全社会共同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四项基本原则必须长期坚持:一是要遵循社会责任原则,“寓义于利”开展绿色金融业务;二是要遵循收益权融资原则,开展融资模式创新;三是要遵循资源整合原则,发挥各方力量的协同作用;四是要遵循主动和充分披露原则,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最后,唐有良主任结合我所近期办理的环境法案件和金融法案件,讲解了绿色金融原理、赤道原则对律师法律实务的指导意义以及律师在日常业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与会其他律师也结合办案经验和感悟发表了各自的见解,并就我所绿色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开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